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6 号)
《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经与人事部、财政部会签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李铁映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 2 )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 3 )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 l )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开考专业应有保证专业开考的专业师资力量,相应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 l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 l )参加中专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 2 )从事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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